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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總務處 - 宣導 | 2026-05-25 | 點閱數: 30
一、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5 月 18 日臺教學(六)字第 1150046288 號函及國防部 115 年 5 月 4 日國政文心字第 11550107062 號函頒修之「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選拔表揚作業要點」(下稱要點,附件 1 )辦理。
二、 按前揭要點第 5 點規定,教育部轄屬機關、學校教職員(含軍訓教官、教師、行政人員),統由教育部薦報。為落實參獎資料之實質審查並釐清行政責任,本年度參獎表單(附件 2 )已納入參獎者所屬機關及其上級主管機關之審查機制,請協助落實審查作業。
三、 本年度「學校教育類別」由教育部薦報之獲獎員額,計團體獎計 1 名、個人獎計 3 名,相關注意事項臚列如下:
(一) 受薦報者須確無前揭要點第 6 點所列不得薦報情形或有違要點所定之情事,並請檢具參獎切結聲明書(附件 2 )。
(二) 函報教育部之參獎文件倘涉薦報不實,將依要點第 11 點規定辦理,受薦報者亦須負相關行政懲處及法律責任。
(三) 有關參獎事蹟及資格等詳細規範,請詳閱前揭要點規定及附件 3 應檢附資料說明。
四、 參獎資料函報期程與作業方式:
(一) 上級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下稱國教署)者(含各直轄市及縣市軍訓教官聯絡處之團體與個人):
1、 團體獎:受薦報單位(含聯絡處)應將全案參獎資料函報國教署辦理初審。
2、 個人獎:應依要點第 5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,請所屬機關實質審查參獎者全案參獎資料後,由該機關將資料函報國教署辦理初審。
3、 請國教署協助完成前開審查作業後,於 115 年 6 月 5 日前(郵戳為憑),函報初審名冊(要點附件九)、核章後之薦報表(附件 2 )、具體事蹟評分表(要點附件六)及參獎人全案資料正本予教育部辦理評選作業。
(二) 上級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者:
1、 團體獎:由受薦報單位逕行函報教育部辦理評選作業。
2、 個人獎:應依要點第 5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,請所屬機關實質審查參獎者全案參獎資料後,由該機關函報核章後之薦報表(附件 2 )及參獎人全案資料正本予教育部辦理評選作業。
3、 報部時限:請於 115 年 5 月 27 日前(郵戳為憑)送達教育部辦理。
(三) 逾期處理:凡屆期未以公文完成送達程序或未依本文說明三及說明四辦理者(含未提供全案參獎資料電子檔雲端下載連結),教育部均不予受理案件(逕予駁回),檢還全案參獎資料予受薦報人。
五、 本案相關公告資訊及表單,請至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網站(重要業務專區/全民國防教育)下載;旨揭要點資訊或經國防部公布之獲獎名單,請至國防部政戰資訊服務網或全民國防教育網下載運用(國防部聯繫窗口:潘少校,電話: 02-23116117 分機 636619 )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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